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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9日 星期六

貿易

國民黨顯然在服貿根本沒有準備好,以下是我個人建意,請各位對於我提的問題能共襄盛舉討論。我提的述求及訴求會比學運大學生更佳清楚。 金筱菈 -人類對於未知的領域及未知問題,會產生共鳴、和激辯討論- 1.建立「區域國際貿易不公平貿易制裁及調解法案條款」,其目的是針對不公平貿易的交易,進行制裁及調解動作的法案. 2.建立「區域國際貿易制裁調解申訴法庭」,成立制裁及調解法官,設立區域貿易制裁調解申訴檢查官及辯護律師辦公室,在者設立國際不公平貿易制裁蒐證及查驗警察小隊等. 當人民或中小企業或以上大型企業受到相當貿易損失,可由貿易法庭申訴或對週邊國家不公平貿易進行制裁及調解,做出判決. 3.設立「國家區域貿易公部門」,取代陸委會和海基會對兩岸及週邊國家區域貿易法案簽訂的公正性,並且讓陸委會和海基會回歸兩岸人民事務及其業務. 4.建立「國際區域貿易談判斡旋法案條款」,主要也是針對其他和台灣貿易比價超出預期高額成本(包括原物料、半成品、成品價格的均價交易)來壓低(打壓)台灣市場成品價格販售的均價獲利的利潤和成本均價,進行和週邊區域貿易國家談判斡旋的一種保障法案條款.這也是台灣貿易上的拳頭. 5,建立「台灣國際區域貿易成本均價交易中心」,包括「台灣國際貿易成本均價監督查價中心」、「台灣國際區域貿易成本均價交易法案條款」。 解釋: 假設台灣和全世界簽訂區域貿易合約約(包括兩岸服貿合約),若台灣在全世界貿易賺取7元毛利,而在中國大陸服貿中賺取的利是必須在30元成本均價台幣交易價格,還必須扣除成本價23元給中國政府,才有回收的7元的實質利潤空間,這比在全世界的利潤7元成本還要更高時,因為成本交易均價是兩岸30:7元成本回收毛利利潤,才有可能回饋員工並提高台灣受薪階級的薪質,且這是一場不公平貿易,表面中國政府開放給台灣80項產業在中國的一種優惠措施,讓台商獲取相當高額的成本均價和零關稅,但實質上中國把零關稅轉稼到成本均價的扣除額,台商賺愈多是賠愈多成本均價,才能回賺7元成本利潤,這比台灣在全世界賺取的7元利潤還少. 而且國際貿易當中市場的成本均價交易,在市場成本價格販售流通又比台灣便宜時,等同打壓台灣貿易的成品成本的均價交易上受到價格打壓競爭,這時台灣要進行調查貿易當中的高額成本均價交易價格來做完全一次打包談判(「國際區域貿易談判斡旋法案條款」)。 譬如假設中國進口麵粉小麥原物料成本價是12.6元成本均價,製作出半成品麵粉價格市售是一包18元,當麵粉做成麵條或麵包等其麵製類成品19.98元,台灣不舌從原物料到成品所有的中間又比台灣便宜3到7元,這時「台灣國際區域貿易成本均價交易中心」,包括「台灣國際貿易成本均價監督查價中心」來進行貿易一次性的完全打包談判斡旋,談清合理化的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市售的成本均價價格交易。 一方面也是壓低台灣所有市場原物料和半成品及成品市場價格的售價,減低台灣百姓的物價消費價格過高,進而達到公平貿易。 6.台灣簽訂任何貿之後,任何企業獲利的利潤,必須回饋台灣勞工基本薪資的競爭力的調幅,就要成立「台灣國際區域貿易薪資調幅條例條款及公正性的政府裁罰公部門、包括懲罰或裁罰高獲利性的利潤大型企業財團(及中、小企業至個人小公司等)法案條款」,並且保障台灣勞工在基本貿易架構下得到應有的基本薪資調幅保障。 7.成立「國家主權基金」,任何大型企業財團及中小企業都要有國家主權基金做為國家股權為大股東的保護傘,其主要避免中國企業股權購入台灣企業股權,並取取得台灣企業資金和技術,所以要有國家主權基金做為台灣的保護傘外和設例法案條款,避免中國大型企業財團假借購入所有台灣企業股權資金與技術專利的取得為大台灣的大股東等。台灣應該要防範的法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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